湘環許決〔2025〕307號 關于不予核發湖南康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 索引號:430S00/2025-138543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7-03 10:07
- 名稱: 湘環許決〔2025〕307號 關于不予核發湖南康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湖南康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工業園有色金屬冶煉加工項目區,法定代表人:史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1MA4LBD7N1Q)于2025年5月22日提交的《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我廳于2025年5月27日受理,于2025年6月5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審查,你公司拆解車間濕電池切蓋倒酸后未與廢酸分離,未切蓋倒酸濕電池及廢酸液混存,拆解車間水力分選區域、塑料清洗區域存在跑冒滴漏現象,濕電池切蓋倒酸區域未設置導流收集系統,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拆解車間一側設置廢氣收集管道未做到有效負壓收集,切蓋倒酸廢氣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要求增加除鉈設施以及安裝鉈在線監測設施,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核查企業提交的驗收報告和現場貯存量,存在49.68 噸三效蒸發結晶鹽情況不明,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此外,現場核查發現的你公司其他相關問題和需補充的資料已一并當場書面交辦。
我廳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公司下達了《關于不予核發湖南康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書》(湘環告知〔2025〕43號),你公司已于2025年6月25日簽收,并未在五日內就該行政許可事項向我廳提出聽證申請,或者提出陳述和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等規定,我廳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你公司如對本批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