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環許決〔2025〕504號 關于不予核發永興金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 索引號:430S00/2025-174796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11-18 08:33
- 名稱: 湘環許決〔2025〕504號 關于不予核發永興金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永興金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太和鎮七郎村太和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李永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3051659630E)于2025年8月25日提交的《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我廳于2025年10月23日受理,于2025年10月29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審查,你公司危險廢物原料庫、貯存庫未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建設,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火法冶煉車間粗鉛生產線、次氧化鋅生產線和精錫生產線的主要生產設備建設規格、數量與環評要求建設規格和數量不一致,金銀濕法回收車間和碲回收車間未建設,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廠區雨污分流系統不完善;未規范建設污水處理站、應急池和初期雨水池,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此外,現場核查發現的你公司其他相關問題和需補充的資料已一并當場書面交辦。
我廳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下達了《關于不予核發永興金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書》(湘環告知〔2025〕88號),你公司已于2025年11月7日簽收,并未在五日內就該行政許可事項向我廳提出聽證申請,或者提出陳述和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等規定,我廳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你公司如對本批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