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騰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 索引號:430S00/2026-006595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6-02-05 09:05
- 名稱: 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騰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騰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湖南騰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經濟開發區柏林工業園,法定代表人:周再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3MA4L7N4L1L)于2025年12月31日提交的《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我廳于2025年12月31日受理,于2026年1月8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審查,你公司危廢庫部分物料超高堆存,未使用電子標簽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自產危廢庫未設置廢氣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且未設置隔離措施,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電解槽車間一側設置有一段通風管,自主驗收報告未提及廢氣檢測數據是否滿足環評要求電解酸霧集氣效率有關要求,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此外,現場核查發現你公司其他相關問題和需補充的資料已一并當場書面交辦。
我廳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公司下達了《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騰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書》(湘環告知〔2026〕7號),你公司已于2026年1月26日簽收,未在五日內就該行政許可事項向我廳提出聽證申請,或者提出陳述和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我廳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你公司如對本批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6年2月4日
抄送:郴州市生態環境局,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永興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