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鴻為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 索引號:430S00/2026-012429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6-03-13 19:07
- 名稱: 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鴻為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批復
湖南鴻為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陽市臨湘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法定代表人:韋長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82MACFXN5U2L)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的《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我廳于2026年1月29日受理,于2026年2月4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經研究,批復如下:
經審查,你公司原料倉庫部分堆存的物料存在滲濾液滲漏現象,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預處理系統的原料提升機、進料緩存料倉及其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環評要求完成建設,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未涵蓋二期工程等相關內容,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此外,現場核查發現你公司其他相關問題和需補充的資料已一并當場書面交辦。
我廳于2026年2月27日向你公司下達了《關于不予核發湖南鴻為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書》(湘環告知〔2026〕27號),你公司已于2026年3月2日簽收,未在五日內就該行政許可事項向我廳提出聽證申請,亦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我廳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你公司如對本批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