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程序規定》
- 索引號:430S00/2025-132563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6-25 09:28
-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程序規定》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程序,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審批決策的公正、透明、科學、高效,更好的服務基層和人民群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核發(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危險廢物延期貯存、固體(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等省生態環境廳審批權限內的固體(危險)廢物審批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固體(危險)廢物審批,是指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申請單位申辦的業務類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的行為;行政審批部門,是指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危險)廢物行政審批部門。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廳受理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后,遵循公開公正、便捷高效、限時辦結原則,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章受理與審查
第五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包括核發、換證、變更、重新申請、臨時生產證5項行政許可事項。
(一)形式審查與受理(3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通過省政務服務網在線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齊;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形式審查期間,可征求內部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接到商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1個工作日內匯總各相關部門意見,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進入審查流程;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權利。
(二)專家評審(20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如遇突發事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專家評審可采用視頻連線、網上函詢等線上線下方式開展。專家組一般由3-5名專家組成,專家應當按照省生態環境廳有關專家庫管理辦法選取使用。專家結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經營場所、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等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對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發現問題:
能夠立行立改的,出具問題交辦單,5個工作日內指導申請單位完成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或逾期無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許可并告知申請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權利。
對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時限,不計入專家評審時限,并將線索移交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在15日內書面報告初步處理情況,行政審批部門根據相關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如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影響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的,不予許可。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變更)事項免予專家評審環節。
(三)審批(20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擬通過的行政許可,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擬不予通過的行政許可,不予許可,并告知申請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權利。公示期間有異議,經核查屬實,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實不屬實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出具批復文件和證書,申請單位取件人憑身份證、受理通知書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到省政務服務大廳環保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或選擇郵寄送達。
(四)公告。行政審批部門定期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上公告全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持有情況。
第六條危險廢物超過一年貯存許可審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3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在省政務服務網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齊;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決定受理的,進入審查流程;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權利。
(二)審查(7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組織對受理的申請材料、貯存條件及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審查意見。(審查時間不包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審查期間出現投訴舉報的處理時間)。
(三)審批(3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貯存的意見,由省生態環境廳出具批復文件,申請單位取件人憑身份證、受理通知書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到省政務服務大廳環保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或選擇郵寄送達。
第七條固體廢物跨省轉出、貯存或處置,危險廢物跨省轉出工作程序:
(一)受理和審批(征求意見)(5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在省政務服務網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齊;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決定受理的,進入審查流程;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權利。
行政審批部門根據資料審查情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轉出的意見,由省生態環境廳出具征求意見函,發出轉移商請并寄送接受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批復(5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收到接受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同意轉入固體(危險)廢物的復函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轉出的意見,按程序由省生態環境廳出具批復文件,寄送接受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申請單位取件人憑身份證、受理通知書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到省政務服務大廳環保窗口領取批復文件或選擇郵寄送達。對同意跨省轉出的,省生態環境廳將批準信息通報省交通運輸廳和接收單位所在地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抄告市州生態環境部門。
第八條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工作程序:
(一)受理(1個工作日內)。收到轉出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轉移商榷函或轉移商請后,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受理初審,按照危廢處理方式、聯防聯控機制、我省戰略發展、年度轉入管理計劃、“黑白名單”管理類別等有關要求,根據接受單位相關資質和日常監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進入征求意見環節,其中服務戰略發展的進行省直部門會商,情況復雜的進行風險評估;屬于“白名單”管理類別的進入復函環節;與上述任意一項要求不相符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出具不同意跨省轉入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抄告接受單位。
(二)征求意見(5個工作日內)。
1.征求意見。省生態環境廳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函詢接受單位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同意轉移計劃的意見,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接受單位的利用能力、貯存能力、環保設施運營情況等進行核查,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審查意見。同意接受的,進入復函環節;不同意接受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說明理由。
2.省直部門會商。擬跨省轉入含戰略性稀有金屬的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提交相關說明材料,由省生態環境廳書面函商省直有關部門意見。收到省直有關部門函復意見后,進入復函環節。
3.風險評估(不計入5個工作日內)。對成分復雜、產生環節工藝復雜的危險廢物,由省生態環境廳提請技術審查程序,組織專家開展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環境風險評估,出具是否同意跨省轉入的技術審查意見。同意跨省轉入的,進入復函環節;不同意跨省轉入的,應說明原因。
(三)復函(4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意見、技術審查意見和省直部門會商意見,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的意見,按程序由省生態環境廳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復函文件,相應商請上傳復函,抄告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和接受單位。不同意接受的,應說明理由。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核申請材料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特別是加強標示標牌、危廢類別的初審,嚴格危險(固體)廢物入廠檢測報告制度,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對審核內容和結論負責。省生態環境廳定期通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管和資料審核情況。
申報單位在申報審批事項時,應如實進行申報,對材料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申報單位隱瞞未完成建設或設施設備重大變動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部門強化危險廢物管理考核,對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危險)廢物單位進行抽查,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或未落實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的單位進行嚴肅查處,并依法依規納入環保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固體(危險)廢物審批工作辦理過程中不得收取單位任何費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審批時限參照相關法律法規更新。
第十四條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固體(危險)廢物審批事項程序規定>的通知》(湘環發〔2022〕10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