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實施方案》
- 索引號:430S00/2025-181833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3-18 16:27
- 名稱: 《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實施方案》
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和《湖南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湘環發〔2022〕115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提升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率,在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率、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推進省內及已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的省域間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二、適用范圍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對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在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按要求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即:省內及已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省域間,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開展“無廢集團”、“無廢園區”等無廢細胞的按照湖南省“無廢城市”建設相關文件要求實施。
醫療廢物、廢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及危險特性不明的危險廢物以及危險廢物進入水泥窯等工業窯爐協同處理的不適用于“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三、豁免條件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檢查、督察等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已整改銷號,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且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環保藍牌單位以上企業。投產不足3年的,以實際投產年度有關評估結果為準。
(二)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設施設備及規模相適應。
(三)作為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所生產的產品應與原工業原料生產的產品相同,且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要求;作為環境治理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須達到或高于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利用過程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四)作為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新建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落實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關于危險廢物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內部會商機制相關要求,取得相應環評批復。已建設并取得相應環評批復的危險廢物利用項目,需按本方案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技術論證。
四、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
首次申請豁免管理有效期為1年。
1、危險廢物省內“點對點”定向利用的
(1)產生單位會同利用單位共同填報附件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并按照申請表中資料清單內容向雙方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
(2)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屬于同一市州的,其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及現場審查,組織專家審查評估,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屬于不同市州的,產生單位、利用單位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查;省生態環境廳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評估,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對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應告知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審查結果和理由。
2、危險廢物跨省“點對點”定向利用的
(1)產生單位會同利用單位共同填報附件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并按照申請表中資料清單內容向產生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
(2)產生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評估,并商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決定。對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應告知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審查結果和理由。
(二)延續申請
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豁免利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延續申請,延續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一般為3年。延續申請資料包括附件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及首次豁免期間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情況(包括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利用情況,次生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情況,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及環保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及外售情況)。延續申請需會商原利用單位所在地相關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三)變更申請
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內容變更(利用工藝/設施,地址,危險廢物類別/數量、有害/有用組分發生變化)應按程序重新申請;
2、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營業執照(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相關信息變更的,提交相關資料直接報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完成后,將相關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示。
(四)豁免取消
1、利用單位自愿放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的,須向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作出其豁免管理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及其年度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情況取消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終止豁免利用活動,通報產生單位所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2、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在豁免管理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在豁免利用期間未履行或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定向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不達標的,由作出豁免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取消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終止豁免利用活動,并向社會公示。
五、運行要求
(一)落實管理計劃及臺賬制度。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管理臺賬,將相關憑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入庫記錄)、檢測報告、設施運行與維護記錄、轉移合同等文件檔案納入臺賬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情況報告。
(二)規范運輸與管理。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妥善包裝、規范運輸并使用電子標簽,通過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每批次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危險廢物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運輸須滿足國家相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自建管道設施輸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需安裝相應計量裝置,并按相關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
(三)強化利用過程控制。利用單位應嚴格做好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場檢測分析,確保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符合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或環境治理相關污染防治要求。同時,應做好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規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監督管理。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加強日常監管,將其納入到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名單。對利用過程涉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將視違法違規情況作出是否取消豁免管理資格的決定。危險廢物跨省“點對點”定向利用省域間應加強信息溝通與共享,定期通報相關“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實施情況;持續聯合開展跨省市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會商調整危險廢物跨省“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類別等。
(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執法檢查結果等信息予以公開;對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予以通報;鼓勵公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微信平臺等途徑,對非法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