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6-010897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6-03-06 15:02
-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HNPR-2026-13003
湘環發〔2026〕11號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經2026第1次廳黨組會(第1次廳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6年3月4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公開公正、限時辦結原則,依法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當在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湖南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以下簡稱政務服務網)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本;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四)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說明;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審批或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不予受理;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七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省生態環境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規定,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章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八條 受理公示期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廳可以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受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應當獨立、科學開展技術評估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技術評估報告,并對技術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是否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區劃,是否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擬建設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是否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是否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編制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關法定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或超過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三)建設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過程中申請撤回審批申請的,省生態環境廳可以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省生態環境廳重新審核。省生態環境廳從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無變化等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第四章 批準與公告
第十三條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生態環境廳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規定,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進行公示,公開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省生態環境廳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不符合審查要求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廳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在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期限,不超過60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期限,不超過30日。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六條 重新審核的項目,省生態環境廳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執行,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審批過程中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